根據《消費者權益法》、《產品質量法》、《商標法》等相關規定對在商品中摻雜、摻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;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、變質的商品的;偽造商品的產地,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、廠址,篡改生產日期, 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;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、檢疫而未檢驗、檢疫或者偽造檢驗、檢疫結果的;在產品中摻雜、摻假,以假充真, 以次充好,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,責令停止生產、銷售,沒收違法生產、銷售的產品;都要求對以上產品進行安全銷毀。主要工商、 公安、商務、質監、食藥等執法部門對制造侵權商品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除給予經濟和刑事處罰外,假冒偽劣銷毀公司對假冒偽劣產品統一進行安全、環保化銷毀。